辰溪检察:增殖放流+公开听证,万余尾鱼畅游辰水
2022-09-30 17:17:0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米雨晨 刘莹 | 点击量:1568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米雨晨  刘莹9月27日,辰溪县检察院检察官们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大路口码头开展公益诉讼水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共同见证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黄某春将主动购买的1.17万尾鱼苗投放入辰水流域。

据悉,今年6月,黄某春携带背负式电鱼机在辰溪县潭湾镇覃家塘村铜山溪覃家塘段溪流水域进行电鱼作业,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黄某春非法捕捞渔获物8.63公斤。在打击犯罪同时为及时修复水域生态,9月19日,县检察院召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听证,3位人民监督员经听证评议,一致同意检察院拟作出公益诉讼终结审查决定,以及要求案件当事人黄某春须公开赔礼道歉,进行增殖放流。

辰溪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为建设“一江一水”生态美环境优的辰溪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官普法】“电鱼”的危害你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用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电鱼,是国家刑法明令禁止的捕捞水产品的方式,因为这样的方式会不分种类、不分大小地对水域内的水产品进行“范围打击”。

首先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许多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

其次,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不仅对鱼类造成破坏,还会对生成在水里的螺蛳、贝类等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另外,电鱼是高危行为,操作不当会造成电鱼者自己或周边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死亡。

总的来说,钓鱼是雅趣,电鱼是犯法。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每一个人共同维护。

责编: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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